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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2008-12-09 16:06  文章来源:乌拉特前旗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乌拉特前旗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乌拉特前旗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主要由乌拉特前旗范围内各类酒的经销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政府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发挥行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服务;加强行业管理,自治自律,促进企业之间的团结、协作,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推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乌拉特前旗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乌拉特前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本旗协助乌拉特前旗商务局行使酒类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完成本旗商务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协助政府搞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规章,实施行业政策。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对企业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方面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三)研究酒类流通行业在发展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根据政府决策进行协调落实。
(四)研究制订行业公约,协调行业间关系,调解会员间经营纠纷 。
(五)组织会员单位交流经验,及时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六)承担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任务,保证市场供应,协调利益关系,促使企业依法经营。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和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本旗范围内从事酒类流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注册的酒类经营企业或其从业人员;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获取本协会提供的经营政策信息、技术资料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不再符合本章程第八条或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本协会设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由11人组成,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理事2名。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监事2名。本协会下设前山、后山、套内地区三个分协会,各设分会长1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和商讨本协会与本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决议等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协会选举办法草案的起草,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四)协会会长提名分协会会长人选,理事会会议决定并任命。
理事会任命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会员和酒类经营者来访,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在七十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可聘请若干人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开展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拨给一定的活动经费;
(三)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服务收入;
(五)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乌拉特前旗民政局及乌拉特前旗商务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乌拉特前旗商务局同意,并报乌拉特前旗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乌拉特前旗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乌拉特前旗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乌拉特前旗商务局和乌拉特前旗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乌拉特前旗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7日乌拉特前旗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乌拉特前旗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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